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應有作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勞動保護是指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綜合措施,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或職業安全衛生)以及安全生產涉及的內容。
第三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勞動者是《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范圍。工會必須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包括會員和非會員)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益。
對非會員勞動者,工會主要采取調查研究、反映意見和提供幫助的工作方法。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職責是“監督、參與、教育”。各級工會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參與政府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教育勞動者遵章守紀及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 工會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中承擔群眾監督的職責,群眾監督的組織形式主要是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建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置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監督,群專結合”的方針。
第七條 各級工會主席對所轄范圍內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主管副主席和市總工會勞動保護機構負責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勞動保護干部負有直接責任。
第二章 市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總工會設制勞動保護機構,配備專職干部,配置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必要裝備。
第九條 勞動保護機構的主要工作是:
1、負責每年對全市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提出重點實施的安排意見,進行指導、組織落實和檢查考核,原則上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會議。
2、負責指導各級工會實行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定期檢查、樹立典型、總結經驗、推廣先進。
3、負責市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培訓、考評、任免、表彰工作。
4、參加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定,提出書面修改意見。
5、參加市級以上審批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并辦理有關手續。
6、參加調查死亡事故,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建立健全全市重傷、死亡事故檔案。
7、負責對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簽發《撤離危險作業現場通知書》(全總統一印制),需要停產解決的,及時向市政府通報。
8、負責對本地區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存在的嚴重問題進行調查,向市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9、負責對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勞動安全衛生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
10、負責受理群眾舉報和信訪中的重大勞動安全衛生案例,幫助解決疑難問題。
11、配合政府開展每年一次的全國“安全生產周”活動。
12、完成上級工會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市總工會勞動保護機構要定期向主席辦公會議或常委會匯報工作,研究討論全市工會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總工會主席或主管副主席參與市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工作,并把勞動保護工作列為參政議政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協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的社會團體,開展學術研討、科普教育和科技咨詢活動。
第三章 產業、區縣工會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產業、區縣工會配備專職或兼職勞動保護干部。
第十四條 勞動保護干部的主要工作是:
1、負責按照本系統、本地區特點,組織落實市總工會每年勞動保護重點工作的完成。
2、負責督促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建立健全,并使其發揮應有作用。
3、負責組織所屬市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日常活動,實行監督檢查制度。
4、參加局級、區縣級審批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并辦理有關手續。
5、配合市總工會參加傷亡事故調查,區縣工會代表市總工會調查區縣屬單位死亡事故。
6、負責督促用人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解決。
7、負責對所屬基層工會勞動保護干部進行業務培訓。
8、完成上級工會和市總工會布置的其他任務,及時與市總工會勞動保護機構互通信息。
第十五條 調查研究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向市總工會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產業、區縣工會主席或主管副主席要定期聽取勞動保護干部的工作匯報,研究討論勞動保護工作,并要參與局、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工作。
第四章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十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范圍:
1、本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
2、參加產業、區縣工會組織的其他單位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
3、隨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即可進行監督檢查,事后應盡快報告市總工會勞動保護機構或產業、區縣工會。
第十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主要工作是:
1、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
2、監督用人單位實施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的勞動安全衛生改進措施方案。
3、監督用人單位制定和執行承包、租賃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
4、監督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內容的簽訂和實施。
5、監督用人單位及時消除特殊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危害崗位、危漏房屋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6、監督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執行。
7、參加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并監督事后采取防范措施的落實。
8、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向現場管理人員提出停工建議,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讓勞動者停止作業,臨時撤離危險現場,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對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代表市總工會簽發《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全總統一印刷)。
第二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必須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會議,提高監督檢查素質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接受工作實績考核,按時填寫上報年度考評表。
第五章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主管副主席擔任,成員中行政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應以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和生產一線勞動者為主。
第二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
1、監督和協助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2、定期分析研究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代表勞動者對勞動安全衛生重大決策、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措施經費使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3、收集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并督促用人單位實施和改進。
4、監督檢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或有關協議中勞動安全衛生內容的簽訂和執行。
5、組織或協同有關方面,對工藝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簽發《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整改建議書》(市總統一印刷),限期解決。對拒不執行的,及時向上級工會反映。
6、監督檢查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并參加審查驗收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調查,查清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督促用人單位采取防范措施。支持或代表勞動者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理,要求給予補償和撫恤。
8、支持勞動者對管理人員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使用拒絕執行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并保護勞動者不被用人單位刁難和打擊報復。
9、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勞動者遵章守紀,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進行業務培訓。
10、動員和組織勞動者開展安全生產競賽和有關群眾性的安全活動,引導和發動勞動者對勞動安全衛生難題進行技術攻關。
第二十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對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和不報告重傷、死亡事故等問題,應及時向市總工會勞動保護機構反映。
第六章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
第二十五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由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有勞動安全衛生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六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主要工作是:
1、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本班組實施,協助班組長開展勞動保護工作。
2、協助和督促班組長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掌握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知識。
3、對生產現場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反映問題,督促解決。
4、發生死亡事故,立即報告,并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現場。
5、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6、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創建安全合格班組。
第二十七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在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過程中,受到打擊報復時,可以越級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規范由西安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