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西安市紀委關于對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深化紀律監督和對受處分人員的黨紀政紀再教育工作,促進受處分人員的思想轉化,保障受處分人員的正當權益,規范回訪教育工作,鞏固和增強執紀效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回訪教育工作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以適當方式,對已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再教育的活動。
第三條 回訪教育工作必須以黨的基本路線、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理服人,講究方法,注重實效,達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目的,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服務。
第四條 回訪教育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實行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審理業務的領導負責,案件審理部門牽頭,案件檢查、宣傳教育、黨風廉政、信訪舉報(必要時可邀請組織人事部門)等部門參與,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予以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回訪教育的對象是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實行普遍回訪和重點回訪相結合的方法,對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不少于一次,注重做好受到較重處分且思想波動較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對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以及同時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人員,一般不進行回訪教育。
第六條 回訪教育是紀檢監察機關經常性的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審理部門應當結合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回訪教育計劃,確定回訪教育對象,并提前通知回訪對象及其所在單位。
第七條 回訪教育的時間,一般選擇在受處分人員處分生效后至影響期滿前,特殊情況也可另行確定。
第八條 回訪教育的內容:了解受處分人員對所犯錯誤的認識、近期學習、工作和整改的情況;聽取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受處分人員的思想、工作情況的基本評價;檢查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落實情況。
第九條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回訪教育可分為直接回訪、委托回訪、信函回訪三種方式。
直接回訪,是指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所管轄由本級或上級處分的黨員及監察對象,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教育的方式。
委托回訪,是指由上級處分但其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管轄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上級機關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回訪教育的方式。
信函回訪,是指對不便于直接回訪或委托回訪的受處分黨員或監察對象,采取向其所在單位發送回訪教育征求意見函的方式。
第十條 回訪教育應當在回訪對象所在單位的工作地點進行,回訪教育對象已經退休的,在取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到其家中進行回訪。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回訪對象的情況確定回訪教育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少于二人,并確定一人為主訪?;卦L教育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案情,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特點,掌握處分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回訪對象所在單位應當如實向回訪教育工作人員反映回訪對象的現實表現和改正錯誤的情況。
第十二條 回訪教育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回訪對象所在單位的召集下以談心的方式開展工作,面對面地聽取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錯誤的情況匯報,以及對組織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走訪群眾,聽取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受處分人員的評價;應當注意發現在保障受處分人員權利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回訪教育過程中,對于受處分人員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實際問題,要認真的做好記錄。凡政策和條件允許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幫助解決;對于要求合理,又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對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說服教育。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回訪情況向回訪教育對象所在單位進行反饋。對于能深刻認識和改正錯誤,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提出按期解除處分的建議。
回訪教育情況應作為受處分人員恢復黨員權利或解除行政處分的依據;作為民主評議黨員,干部考察和崗位目標考評的依據。
第十五條 回訪教育結束后,回訪教育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整理回訪教育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字材料,認真填寫《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登記表》,建立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檔案。
第十六條 受委托回訪教育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回訪教育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向委托機關寫出專題報告,并將回訪教育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年度回訪教育結束后,應當主動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回訪教育工作情況,加強與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商請他們協助處理回訪教育中所涉及的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西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西安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條 回訪教育工作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以適當方式,對已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再教育的活動。
第三條 回訪教育工作必須以黨的基本路線、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理服人,講究方法,注重實效,達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目的,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服務。
第四條 回訪教育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實行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審理業務的領導負責,案件審理部門牽頭,案件檢查、宣傳教育、黨風廉政、信訪舉報(必要時可邀請組織人事部門)等部門參與,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予以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回訪教育的對象是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實行普遍回訪和重點回訪相結合的方法,對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不少于一次,注重做好受到較重處分且思想波動較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對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以及同時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人員,一般不進行回訪教育。
第六條 回訪教育是紀檢監察機關經常性的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審理部門應當結合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回訪教育計劃,確定回訪教育對象,并提前通知回訪對象及其所在單位。
第七條 回訪教育的時間,一般選擇在受處分人員處分生效后至影響期滿前,特殊情況也可另行確定。
第八條 回訪教育的內容:了解受處分人員對所犯錯誤的認識、近期學習、工作和整改的情況;聽取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受處分人員的思想、工作情況的基本評價;檢查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落實情況。
第九條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回訪教育可分為直接回訪、委托回訪、信函回訪三種方式。
直接回訪,是指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所管轄由本級或上級處分的黨員及監察對象,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教育的方式。
委托回訪,是指由上級處分但其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管轄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上級機關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回訪教育的方式。
信函回訪,是指對不便于直接回訪或委托回訪的受處分黨員或監察對象,采取向其所在單位發送回訪教育征求意見函的方式。
第十條 回訪教育應當在回訪對象所在單位的工作地點進行,回訪教育對象已經退休的,在取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到其家中進行回訪。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回訪對象的情況確定回訪教育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少于二人,并確定一人為主訪?;卦L教育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案情,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特點,掌握處分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回訪對象所在單位應當如實向回訪教育工作人員反映回訪對象的現實表現和改正錯誤的情況。
第十二條 回訪教育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回訪對象所在單位的召集下以談心的方式開展工作,面對面地聽取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錯誤的情況匯報,以及對組織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走訪群眾,聽取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受處分人員的評價;應當注意發現在保障受處分人員權利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回訪教育過程中,對于受處分人員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實際問題,要認真的做好記錄。凡政策和條件允許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幫助解決;對于要求合理,又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對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說服教育。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回訪情況向回訪教育對象所在單位進行反饋。對于能深刻認識和改正錯誤,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提出按期解除處分的建議。
回訪教育情況應作為受處分人員恢復黨員權利或解除行政處分的依據;作為民主評議黨員,干部考察和崗位目標考評的依據。
第十五條 回訪教育結束后,回訪教育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整理回訪教育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字材料,認真填寫《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登記表》,建立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檔案。
第十六條 受委托回訪教育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回訪教育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向委托機關寫出專題報告,并將回訪教育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年度回訪教育結束后,應當主動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回訪教育工作情況,加強與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商請他們協助處理回訪教育中所涉及的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西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西安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