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2008年1月1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但是用人單位打法律“擦邊球”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在工會信訪工作中處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勞動合同中:
一、口頭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工時等,一但發生糾紛,由于缺乏文字依據,勞動者往往有口難言。對此種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生死合同
一些高危性行業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訂立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此種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倘若出現工傷等情況,用人單位不可推卸責任,仍然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勞動者及家屬進行賠付。
三、兩張皮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怕勞動保障部門監督,往往與勞動者訂立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也只是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勞動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應及時的向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工會舉報檢舉企業的違法侵權行為。
四、押金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訂立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只要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押金。而對此種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成用人單位限期將抵押款項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五、賣身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一但約定,就如同賣身般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體罰和拘禁勞動者。遇到此種情況,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八條之規定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和法權益。
面對上述幾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避免掉入陷阱。而工會應當急勞動者之所急,心系勞動者,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主管行政部門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定期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解答勞動者在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時所遇到的疑難問題。各級工會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從源頭參與,加強協調維權職能,使勞動者在遭受侵權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們堅信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工會組織及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推進和諧企業的建設,使社會經濟得到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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