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委廳機關案件檢查工作內部流轉程序,提高查辦案件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以下簡稱《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委廳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線索辦理、初核、立案、調查、審理、處理、移送等程序,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委廳機關廉潔自律、糾風、執法監察、責任制追究、源頭治理等工作中的案件,其辦理程序按照本規定。
第二章 案件線索的辦理
第四條 線索來源。
(一)信訪室收到的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二)委廳領導、相關室處和機關干部個人收到的舉報信件;
(三)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單位轉來的舉報信件;
(四)在案件調查工作中發現的新的案件線索;
(五)在廉潔自律、糾風、執法監察、責任制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六)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
(七)其他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
第五條 備案登記。
信訪室、其它室處和個人獲得的舉報信件,由信訪室負責統一登記處理。
秘書處收到的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轉來的涉及案件線索的批辦件,由秘書處登記后轉信訪室辦理。屬于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的要結果件,由秘書處負責督辦。
廉潔自律、糾風、執法監察、責任制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轉信訪室登記辦理。
屬于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由信訪室登記處理。
第六條 閱批。信訪室對反映涉及本規定第九條人員或組織的舉報信件和案件線索,除省部級干部外,做好登記、摘要,填寫《信訪摘要單》,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閱批,重要舉報線索報書記閱批。涉及省部級干部的舉報信件和案件線索,信訪室登記后,直接送書記閱批。涉及應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舉報信件和案件線索,由信訪室處理。
第七條 分轉。信訪室對涉及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舉人員或組織的舉報信件和案件線索,分別按委廳有關領導的批示分轉。
信訪室認為可以由本室直接初核的,應提出辦理意見,經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同意后,按照本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督辦。經委廳有關室向下級機關轉辦的要結果件,由承辦室負責督辦,并對報結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章 受理和初核
第九條 委廳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下列人員或組織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省委委員、省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省委管理的廳局級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
(三)黨的關系在陜的中央駐陜機構、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于廳局級職務的領導干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下一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
(六)依照《行政監察法》應由省監察廳受理的違紀問題;
(七)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前三款除省部級干部外,統稱省管干部的違紀問題。
第十條 承辦室收到信訪室轉來的第九條所涉及人員的案件線索,填寫《來信來訪辦理審批表》,由室務會研究,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閱批。對需要進行初核的線索,被反映人是省管干部的,經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同意后,報書記批準;被反映人不是省管干部的,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批準。
對所反映的問題屬輕微違紀行為,應按照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審批權限辦理。
對暫時不需核查的,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常委、副書記審定后存查。對案件線索的辦理存在不同意見,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報請書記審定。
第十一條 對上級機關和領導要結果或批示核查的案件線索,查結后,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常委、副書記和委廳有關批示領導審定后,書面向有關單位和領導回復。
第十二條 初核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撰寫初核報告,并填寫《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違紀線索登記表》。經承辦室室務會討論,認為需立案調查的,按立案的程序辦理;認為不需要立案的,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定,予以了結。被調查人是省管干部的,報書記審定。承辦室將有關領導審批的《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違紀線索登記表》,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備案。
第十三條 經初核,認為需要對被反映人或單位進行警示訓誡處理的,由承辦室提出具體意見。涉及副廳級及其以下干部,經分管常委同意,報主管副書記批準,由分管常委組織實施;涉及正廳級干部,經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同意后,報書記批準,主管副書記組織實施。
實施警示訓誡措施時,承辦室應做好談話筆錄、監督整改和回訪工作,并將有關情況抄送黨風室備案。
第十四條 經初核,發現被反映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按規定可不予處分,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同意,報書記或省紀委常委會審定。被反映人是省管干部的,應報請省委批準。
第十五條 經初核,反映問題不實的,承辦室報請分管常委同意后,應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對涉嫌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轉有關單位調查處理;需由委廳機關直接調查的,承辦室應按照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報批程序予以辦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六條 經初核,認為需立案調查的,承辦室應填寫《立案審批報告》,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定后,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委廳機關單獨查處的案件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承辦室須先就已認定的違紀事實寫出初核報告,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根據決定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并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委廳機關與司法機關共同辦理的案件,在司法機關批捕之前,承辦室應就已認定的違紀事實寫出初核報告,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
移送案件時,承辦室應填寫《移送案件登記表》,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審批,并報告書記。承辦室應將《移送案件登記表》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
第十七條 對涉及省委委員、省紀委委員違紀問題的立案調查,應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報請省委批準。由承辦室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對不是省委委員、省紀委委員的其他省管干部違紀問題的立案調查,應在征求省委意見后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對擔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職務的黨員違紀問題的立案調查,應向省人大或省政協黨組報告情況,由承辦室辦理。
第十八條 對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承辦室應及時填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案件登記表》,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報有關部門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時,承辦室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
第十九條 需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案件,由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批準,由承辦室負責督辦。
第五章 調 查
第二十條 對決定立案的案件,承辦室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報分管常委審定。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期間,認為被調查人確實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由調查組提出停職檢查意見,連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查同意。被調查人是省管干部的,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后,報請省委批準。對批準停職檢查的,由承辦室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停職檢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對被調查人使用“兩規”或“兩指”措施時,應由承辦室填寫《紀檢(監察)機關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呈批表》,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批準。
第二十三條 決定對被調查人實施“兩規”、“兩指”措施的,由承辦室按中央紀委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被調查人是省管干部的,應提交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向省委報告。其中,對省政府委辦廳局和行政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或相當于這一職級的其他行政領導干部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應向省政府報告;對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中的黨員干部使用“兩規”措施的,應向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省政協委員會黨組報告。對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實施“兩規”、“兩指”措施需要委廳機關開支經費的,由承辦室或調查組寫出報告,經分管常委審定后,送辦公廳辦理。
第二十五條 調查中,需要司法機關協助配合的,由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審批。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款進行核查,或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辦室應填寫《查詢存款通知書》或《提請保全書》,經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廳長或副廳長簽發。
第二十六條 對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承辦室應做好協調工作。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確定的全省重點案件中,屬委廳辦理的案件,由案件協調管理室會同有關承辦室,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七條 案件辦理中,需依法依紀追繳、暫扣、封存被調查人的款、物時,調查組應填寫《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所扣款物由承辦室登記造冊后,交辦公廳統一保管。結案后,承辦室根據案情,對所扣款物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常委同意后,通知辦公廳。需上繳國庫的,由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返還當事人的,由承辦室負責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司法機關向委廳移送的已做出司法處理的案件,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承辦室負責審查案件材料,提出審查意見后,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調查取證結束后,調查組經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由承辦室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閱。
第三十條 調查認為檢舉失實的案件,由承辦室寫出《銷案呈批報告》,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閱后,提交省紀委常委會批準。銷案批準后,由承辦室起草《銷案決定書》,并辦理有關銷案手續。承辦室應將《銷案決定書》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
第三十一條 調查組要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協助發案單位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對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發案單位發送書面整改建議的,經分管常委同意后,報主管副書記審定。
第六章 審 理
第三十二條 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承辦室應填寫《移交審理登記表》,經分管常委同意,主管副書記批準后,按《案件審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移送審理室。同時,承辦室將《案件移送登記表》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
第三十三條 審理中,如發現需要個別補證的,由審理室直接辦理;如認為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由調查組補證的,按照《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涉嫌犯罪的案件,承辦室應在檢察機關移送起訴之前,將案件材料移送審理室。
第三十四條 審理室經審理并征求承辦室的意見后,寫出《審理報告》,報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審閱后,提交省紀委常委會審定。如承辦室對審理室提出的審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審理室應將不同意見一并提交省紀委常委會。
涉嫌犯罪的案件,審理室應在司法機關一審判決做出之前,將審理報告提交省紀委常委會審定。
第七章 處 理
第三十五條 省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審理室依照《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辦理有關手續,并負責下達處分決定。需要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的黨紀、政紀處分,由審理室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審理室負責將案件的處分決定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有關單位及本人,并對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被調查人是省管干部的,應通報省委組織部,并負責向分管常委、主管副書記反饋處分落實情況。同時,審理室將處分決定抄送案件協調管理室。
第三十七條 處分決定送達被處分人時,審理室應填寫《黨政紀處分決定送達回執單》,并歸入審理案卷。
第三十八條 審理室應督查被處分人處理的落實情況,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報來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處分決定歸檔情況登記表》歸入審理案卷。
第三十九條 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需要由下級組織對被處分人做出處分決定的,由審理室會同承辦室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需要以委廳名義通報、報道的案件,由承辦室會同宣教室,按委廳機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被處分人的處分程序結束后,審理室將案卷移送檔案室。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案件協調管理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