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處理違紀黨員案件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答:根據黨章及相關黨內法規規定,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經過調查,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1.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給予黨員干部紀律處分,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
2.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辯護。
3.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本人說明和申辯。如果本人有意見,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采納。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并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并報請上級黨組織審批。
4.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準后,應給本人一份,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5.處分決定批準后,要及時將決定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或其他處理的,應將決定抄送黨外有關部門。
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1.呈報審批的請示;
2.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3.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4.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5.受處分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6.黨組織對受處分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