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聞中心
追蹤新聞動態,分享我們的精彩。
《物權法》小解讀之二
名詞解釋
用益物權
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關鍵條款
預告登記可防“一房二賣”
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抵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
問答解析
問:買房子沒有登記,產權算買房人的嗎?
解答:不登記,房子不算真正屬于你。
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