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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小解讀之一
《物權法》小解讀
名詞解釋
擔保物權
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質權
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
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扣留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如顧客不向裁縫店支付服裝加工費時,裁縫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裝,待顧客支付加工費后再歸還做成的服裝。
關鍵條款問答解析
問:在買房子的時候,登記機構出錯造成了買房人經濟上的損失,這個該誰負責?
解答:登記機構出錯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