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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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1-11
切勿走入勞動合同簽訂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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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但是用人單位打法律“擦邊球”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在工會信訪工作中處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勞動合同中: 一、口頭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工時等,一但發生糾紛,由于缺乏文字依據,勞動者往往有口難言。對此種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生死合同 一些高危性行業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訂立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此種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倘若出現工傷等情況,用人單位不可推卸責任,仍然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勞動者及家屬進行賠付。 三、兩張皮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怕勞動保障部門監督,往往與勞動者訂立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也只是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勞動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應及時的向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工會舉報檢舉企業的違法侵權行為。 四、押金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訂立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只要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押金。而對此種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成用人單位限期將抵押款項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五、賣身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一但約定,就如同賣身般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體罰和拘禁勞動者。遇到此種情況,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八條之規定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和法權益。面對上述幾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避免掉入陷阱。而工會應當急勞動者之所急,心系勞動者,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主管行政部門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定期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解答勞動者在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時所遇到的疑難問題。各級工會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從源頭參與,加強協調維權職能,使勞動者在遭受侵權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們堅信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工會組織及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推進和諧企業的建設,使社會經濟得到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ㄎ靼彩锌偣旁L室 許大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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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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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層工會是工會組織密切聯系群眾,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為了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基層工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充分發揮工會作為聯結黨和職工群眾的紐帶、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社會支柱和共產主義學校的作用。 第三條 基層工會要認真執行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方針,以四化建設為中心,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職工隊伍,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 第四條 基層工會在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和廣大職工的意愿,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基層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群眾路線,把工會辦成“職工之家”,工會干部成為“職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基層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 (二)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組織職工民主管理企業、事業。 (三)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群眾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發動職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四)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吸引和支持職工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有益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五)保障職工生活福利,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做好勞動保險工作和勞動工資的群眾工作。參與調處勞動爭議。協同有關方面做好退休職工和職工家屬工作。 (六)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婦女的現象作斗爭。針對女職工的特殊問題,做好保護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九)堅持工會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強工會小組工作。接收新會員,對會員進行工會基本知識的教育。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和工會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權力機關,必須按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九條 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會員擔任。委員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會主席應由作風民主、善于團結同志、有群眾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五十歲的委員擔任。主席出缺,應由委員會另行選舉。 第十條 工會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條 工會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貫徹執行黨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總結和計劃; (四)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行政、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工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 (七)工會會員會籍處理; (八)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它問題。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工會基層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有關工會財務工作的規定,審查經費收支情況和財產管理情況。對不正當的經費開支,有權批評或制止。工會會計人員調動交接時,負責監交。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報請上級工會處理。 第十四條 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工會委員會選聘工會積極分子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五條 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車間(科室)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選舉主席一人,必要時可選舉副主席一人。較大車間,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工會主席。車間(科室)工會在基層工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要加強工會小組建設。要經常深入小組,調查研究,幫助工作,總結推廣小組工作經驗,培訓小組長和小組干事。工會小組要定期改選工會小組長,,健全小組工作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小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要建設一支同職工群眾密切聯系,熱心為群眾辦事、熱愛工會工作的積極分子隊伍,依靠他們活躍工會工作。要支持積極分子的工作,經常對他們進行培訓,關心他們的進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總結交流他們的經驗,定期表彰、獎勵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第四章 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其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事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營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六)組織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職工群眾和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決議; (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職工代表大會或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負責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并擔任領導小組。 基層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要積極協助職工代表大會的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配合處理共同性的問題。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要維護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因行使職權而受到刁難、打擊時,要及時進行調查,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嚴肅處理。 第五章 工會與行政 第二十一條 辦好社會主義企業、事業是工會和行政的共同任務?;鶎庸С中姓撠熑藢ιa行政工作行使職權,維護生產行政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遵守廠規廠法和職工守則,發動職工積極參加企業、事業的改革,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要組織和代表職工群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在行政決定有關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維護國家利益、企業事業集體利益和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行政簽訂合同或協議;受理職工群眾的申訴,參與調處勞動爭議。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事業改革,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職工群眾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議,協助行政制訂改革方案,發動職工群眾貫徹實施。 第六章 工會與黨委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接受企業、事業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鶎庸σ韵聠栴}要向黨委請示報告: (一)工會全面工作計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方案; (三)全廠性的重要活動; (四)工會干部的調整和配備。 第二十六條 對于黨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基層工會委員會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的日常工作和經費開支,要根據職工群眾的要求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辦理;對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職工群眾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黨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對貫徹執行上級工會決議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七章 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條 密切聯系群眾,同群眾打成一片,堅持家訪談心,與職工交朋友。根據廣大群眾的愿望和要求開展活動,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九條 堅持實事求是,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既要提出問題,又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切實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揚民主,認真執行工會的民主制度。辦事要同群眾商量,尊重群眾的意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第三十一條 堅持說服教育和群眾自我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民主討論,典型示范,依靠群眾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時刻注意把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結合起來,始終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統一和兼顧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干部要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勇于改革,不斷創新,堅持原則,大膽工作,一心為公,不謀私利,多辦實事,講究實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工會,應根據本條例原則精神,另行制訂工作條例。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01
2011-11
集體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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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2號 《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l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敞、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秾彶橐庖姇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秾彶橐庖姇窇敿由w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秴f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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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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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層工會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保障其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含二級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單位)和機關的工會委員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基層工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經核準登記、領取證書后,即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基層工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經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自己的工作場所,能正常開展工會各項工作; (四)工會經費來源穩定,能夠獨立支配和使用工會經費; (五)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的審查。核準、登記、發證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組織隸屬關系而定: (一)隸屬于縣(縣級市、旗、區、局)及縣以下工會的,由縣(縣級市、旗、區、局)工會審查,報市、地工會核準、登記、發證; (二)隸屬于市、地工會的,由市、地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 (三)隸屬于省級工會(含省屬單位)的,由省級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 (四)隸屬于鐵路、民航、金融等產業工會的基層工會,由所在地相應的省、市級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后,報相應的上一級產業工會備案。 第六條 基層工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應向審查登記機關報送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申請登記表、上級工會出具的基層工會成立的證明、自有經費和財產證明等材料。 審查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登記表之日起的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核準,審查合格者,辦理登記手續,發放《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副本和《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并可在地方報刊上發布公告,同時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審查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應在審查后及時通知該基層工會,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七條 審查登記機關應該建立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副本和《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不得涂改、轉讓和出借。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并向負責登記發證的機關申請補發。 第九條 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含換屆選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及時向審查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因所在的企業破產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而依法撤銷的,應向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和上級工會關于該基層工會經費、財產清理及債權債務完結的證明。經原審查登記機關審查后,收回原發證書,并可在地方報刊上向社會公告,同時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一條 上級工會可以對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有權予以糾正;對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的,應督促其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審查登記機關可以向申請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的基層工會收取一定的登記發證等工本費用,專門用于證書、表格的印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在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的指導下進行。各地的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由各地工會的法律工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的證書和申請登記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下發的格式統一印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統一規定的代碼規定本轄區內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的編碼、編號。 第十五條 街道工會、鄉鎮工會等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總工會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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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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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作了修改,現予頒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善刚堄嘘P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批任命。 省轄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制。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托,代表任命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并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采取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并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托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發揮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事業工會及所屬分廠、車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下同)。 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提名,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人,副主任委員 1― 2人,委員若干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女職工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工會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和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也可聘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根據需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一)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業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九)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落實到班組,發揮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于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權: (一)協助班組長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創建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二)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六)發現明顯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并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上報。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 (九)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應予以支持。對做出貢獻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上級工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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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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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履行工會在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群眾監督參與”職責,進一步規范和推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責任制。 一、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各級工會組織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群專結合,依法監潛”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獨立自主、認真負責地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切實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 二、各級地方總工會主席對本地區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副主席負直接領導責任;勞動保護部門負直接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1、監督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開展調查研究,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和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匯報,研究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3、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促進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應當實行建檔備查,發放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督促企業整改;對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參加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對不符合“三同時”規定的,向有關方面提出存在問題及解決的建議。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予簽字。 5、按照國家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地方總工會派員參加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 6、指導企業工會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勞動保護活動,總結推廣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先進經驗。 7、在評選先進和勞動模范中,對發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和負有貴任的個人,提出意見,落實一票否決權。 三、各級地方總工會應建立負責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配備勞動保護專兼職干部,為勞動保護部門提供必要的經費、設備、交通和通訊工具。 四、企業工會主席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副主席負直接領導責任;勞動保護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直接貴任,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網絡。 2、聽取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匯報和職工群眾的意見,研究解決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 3、監督和協助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參與集體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督促合同相關內容的落實。 5、參加本企業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 6、獨立或會同企業行政開展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督促企業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要建立檔案,并跟蹤監督整改;對本企業無法解決的重大隱患向上一級工會反映。 7、組織職工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 8、宣傳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協助企業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密切關注生產過程中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問題。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遇到明顯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應代表職工立即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 五、企業工會在履行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遇到障礙、阻力,以至影響正常開展工作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反映,上一級工會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六、上級工會在參加重特大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時,發現下級工會有關人員沒有履行工會勞動保護職責并導致產重后果的,應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七、上級工會應對下級工會執行本貴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認真履行職貴,做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鄉鎮、街道墓層工會聯合會,可以參照地方總工會的貴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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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紫薇地產以實際行動幫助馬欄村銷售滯銷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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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來自咸陽市旬邑縣馬欄村30余噸土豆被免費發放到紫薇旗下社區業主手中。這滿載著紫薇對陜西鄉黨愛心幫扶的土豆被業主們稱為“馬欄村的愛心土豆”。至此,紫薇地產通過微博援助馬欄村土豆事件,圓滿畫上句號?! ぃ限钡禺a公司在得知馬欄村土豆滯銷的消息后,第一時間通過微博公開表示支持,并承諾每轉發微博一次,公司就購買一公斤土豆。愛心微博發出之后,紫薇地產對馬欄村農民兄弟賣土豆的支援和愛心承諾被網友們迅速轉發和擴散。短短5天時間,在眾網友支持下,這條愛心接力微博轉發32735次。同時,有多家機構和個人也愿意購買土豆,加入此次紫薇愛心行動中。日前,紫薇地產兌現承諾,自帶車輛前往該村,30余噸土豆滿含著紫薇對陜西鄉黨的愛心幫扶源源不斷地免費發放到紫薇業主手中?! ∽鳛楦参靼彩迥甑谋就疗放茋螅限钡禺a對偏遠地區菜農的幫扶,是紫薇地產踐行社會責任,在不斷“創造人文關懷的高品質生活”的進程中,為城市、為民生、為和諧、為人居做出了企業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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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高科房產3月開展綠色種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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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為了讓員工走進農田,放松心情,了解農業知識,體驗勞作的辛苦,期待豐收的喜悅,高科房產全體員工在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高科房產總經理齊昱帶領下,參加了此次為期一天的“體驗綠色,體驗農耕”開園種菜活動。 陽春三月,萬物復蘇,草長鶯飛?;顒赢斕欤蠹襾淼轿挥谀仙侥_下的“大秦嶺”莊園,在開園種植的動員大會上,公司領導向以部門為小組的各隊伍頒發了地契。大家爭先恐后、興致盎然地接過工具,按照已經劃分好的種植地段,揮鍬松土翻地、揮耙耙地、播種、覆土,在一片片精心命名的菜地上,種下了各種綠色蔬菜,顯示出了一片熱火朝天的勞動景象,過程中大家笑語不斷,盡情享受著勞動的樂趣。 本次種植體驗活動的開展,豐富了公司廣大員工的業余生活,使大家在日常緊張繁忙之余,身心在耕作勞動中得到放松,在體驗勞動、期待豐收之余,又加強了部門間的凝聚力,促進了公司的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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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第四屆紫薇”夢想接力”邊遠山區教師培訓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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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紫薇地產“夢想接力”第四屆全省邊遠地區教師培訓班拉開序幕,此次活動主要以提高學前教育邊遠教師業務能力為目標,旨在促進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市教育局副巡視員董三元出席并講了話。來自西安周邊、陜北陜南地區的邊遠鄉村學校50余名教師,將接受為期一周的關于學前教育知識的集中培訓?! ∵呥h地區教師培訓活動是紫薇“夢想接力”義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功舉辦三屆,受到教育界人士廣泛好評。紫薇長期以來堅持“授人以漁”的捐助方針,重在解決鄉村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義教活動中的“示范課堂”、“四點半課堂”、“陽光雨露”、“陽光助學”工程及邊遠地區教師培訓等行動,無不體現了紫薇地產的這一教育扶助思路和關愛的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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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紫薇地產攜手環中賽 倡導低碳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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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第二屆環中國國際公路自行車賽在西安啟幕。作為本次大賽的重要合作伙伴,紫薇地產攜手國際大賽發揚“拼搏”、“向上”的體育精神,倡導綠色運動,踐行低碳生活理念。 據悉,2011環中國國際公路自行車賽于9月9日開幕,9月10日從西安出發,途徑西安、寶雞、綿陽、遂寧、重慶、成都于9月20日到達終點天津。全程騎行距離1600多公里,是中國歷程最長、參與城市最多、規模最大的公路自行車大賽。 9月10日,在西安賽段業余騎行中,由客戶、業主、員工組成的紫薇方陣領騎“紫薇賽道”,紫薇用騎行的方式,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