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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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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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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這對于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公務員廉潔從政,懲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此前,中央紀委印發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短幏忠幎ā吩诖嘶A上,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行政處分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只要實施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行為,就應當受到處分。 《處分規定》將適用對象規定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副科級或者相當于副科級以上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者相當于副科級以上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處分規定》明確,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處分規定》共19條、3000余字,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細化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個方面、39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并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條款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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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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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健全舉報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向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監察機關設立舉報機構(舉報中心或舉報站、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上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下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的工作。下級監察機關應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告舉報工作的情況。 第四條 舉報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舉報工作實行依靠群眾、方便群眾,接受社會監督,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二章 舉 報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采用電話、電報、信函、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監察機關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 對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監察機關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于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監察機關提倡署名舉報,對署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九條 舉報信函和向監察機關遞交的舉報書面材料,可以用漢字、少數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書寫。 第三章 舉報處理 第十條 監察機關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設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室,在人口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設立舉報箱。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接受電話舉報,必須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有條件的可以錄音。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當面或電話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可以協助舉報人聯系受理單位或報告有關領導后再處理。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函舉報,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并酌情予以回復。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應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五條 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機構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轉交本機關有關職能機構、派出機構辦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結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經主管負責人批準,舉報機構可以進行初步審查,直至立案調查。 (二)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辦理。 (三)對重要的舉報應當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被舉報行為不需要進行政紀處理的,應當作出初步審查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回告舉報人。 第十七條 經過初步審查,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依照《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舉報事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后,應當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交辦機關對報來的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核。對處理結果沒有異議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予以了結。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機關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承辦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 第四章 保護與獎勵 第十九條 向監察機關舉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的舉報保密制度: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三)接受舉報人舉報或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上述第二十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對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及有關的證人和協助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及名譽、經濟損失的,監察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舉報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使違法違紀者受到應有懲處,并為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損失的,對舉報人可酌情給予獎勵,有重大貢獻的,要給予重獎。 監察機關獎勵舉報人所需的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商有關部門作出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胞的來信來訪及舉報電話應指定專人依照《監察部處理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胞來信來訪試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監察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監察部處理電話舉報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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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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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谌龡l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谒臈l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谖鍡l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褡遄灾蔚胤降纳贁得褡孱I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诹鶙l 領導干部任職時存在需要回避情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可要求領導干部報告擬任職務所需要回避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出現需要回避情況的,本人應當提出回避申請。所在單位黨組織發現其有需要回避情況的應當提出回避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 〉诎藯l 個人、組織有權反映領導干部需要回避的情況,接到反映的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九條 出現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時,職務層次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次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層次相當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 實行回避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調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本級難以安排的,報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協調解決?! 〉谑粭l 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需要實行地域回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任期內調整的,在任期內予以調整;任期內難以調整的,任期屆滿后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前,可以聽取領導干部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谑龡l 領導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 〉谑臈l 領導干部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谑鍡l 除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荫v外機構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谑鶙l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谑邨l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辦法,由?。ㄗ灾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诙畻l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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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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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谌龡l 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ㄒ唬┻_到退休年齡的; ?。ǘ┯捎诮】翟虿荒芑蛘卟灰死^續擔任現職務的; ?。ㄈ┎环Q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四)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ㄎ澹┮蚴芴幏只蛱幜P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h政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谖鍡l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谄邨l 黨政領導干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根據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 〉诎藯l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谑畻l 選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在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任領導職務自然解除?! 」ぷ鞑块T和工作機構正職領導成員任期屆滿不再連任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通知,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度,按照有關章程并參照本規定執行。 市(地、州、盟)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度,參照本規定執行?! 〉谑龡l ?。ㄗ灾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對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度作出規定,并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谑臈l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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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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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通知指出,《規定》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知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經濟責任審計。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措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第五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后,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署審計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國務院總理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第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 (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本級黨委、政府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申訴,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審計署的復查決定為審計機關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規定。有關機構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貫徹實施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同時廢止。(來源:陜西日報2010年12月9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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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關于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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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障紀委履行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形成反腐敗合力,促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以下簡稱組織協調工作),是指紀委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協助同級黨委研究、部署、協調、督促檢查反腐敗各項工作。 第三條 紀委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堅持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各司其職。 第二章 組織協調的主要任務 第四條 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圍繞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開展工作。 第五條 根據同級黨委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研究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同級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根據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關于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按照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任務分解,明確責任,提出要求,組織落實。 第七條 加強與各方面的聯系和溝通,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第八條 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組織協調的程序 第九條 紀委進行組織協調工作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確定需要組織協調的事項; (二)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三)組織實施;(四)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承擔任務的進展情況;(五)要求有關部門書面報告承擔任務的落實情況;(六)向黨委報告組織協調事項完成情況。 第十條 紀委組織協調的事項除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交辦的以外,根據需要,由紀委常委會或者紀委分管領導確定;紀委認為重要的組織協調事項,應當報同級黨委或者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紀委組織協調的事項,可以向紀委提出建議,由紀委決定或者由紀委報黨委決定。 第十一條 經紀委組織協調確定的事項,應當以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交有關部門實施;在查辦案件中,因緊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況,經紀委分管辦案工作的領導同意,也可以采取當面通知或者電話通知等方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但應當作好記錄,留案備查,事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等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部署或確定的事項、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條 紀委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按規定調閱有關材料、聽取有關人員意見、實地了解情況、要求書面報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對在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紀委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幫助解決或者及時糾正,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落實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紀委報告。紀委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以召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加以解決;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紀委提請黨委決定。 第四章 組織協調的保障 第十四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紀委組織協調工作的領導,明確任務和要求,支持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 第十五條 紀委應當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正確處理與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關系,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保證反腐敗各項任務的落實。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對經紀委組織協調確定的任務和要求,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配合,并接受紀委的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本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機構應當把紀委組織協調事項落實情況作為巡視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黨委或者紀委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組織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黨委(黨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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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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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全文如下: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后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并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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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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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印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通知》(中發[2008)9號)的有關要求,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行為和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反腐倡廉建設,現就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治理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工程建設市場不斷健全,監管體制日益完善,錢權交易、商業賄賂等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勢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依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一是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二是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積率;三是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五是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六是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這些問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影響黨群干群關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礙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此,中央決定,用2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鞯貐^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推動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深入開展,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行,保證中央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科學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階段性目標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擴大內需、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等任務,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圍繞中心、統籌協調,標本兼治、懲防并舉,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著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二)主要任務 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進一步推進決策和規劃管理工作公開透明,確保規劃和項目審批依法實施;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行為、市場行為更加規范;進一步深化有關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建立規范的工程建設市場體系;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建設安全?! ?三)階段性目標 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活動依法透明運行,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完善,相關改革不斷深化,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領導干部違法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為受到嚴肅查處,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勢頭得到進一步遏制?! ∪?、治理工作的重點和主要措施 (一)認真進行排查,找準突出問題 深入開展自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查找項目決策、城鄉規劃審批、項目核準、土地審批和出讓、環境評價、勘察設計和工程招標投標、征地拆遷、物資采購、資金撥付和使用、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實施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自查,摸清存在問題的底數,掌握涉及問題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羁谭治鲈?。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力制約、行政監管、市場環境等方面,分析產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增強治理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實效性?! 烂C自查紀律。對不認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督導;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自查出的違紀問題,要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作出處理。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適時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二)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 突出監管重點。著重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規范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和標準,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運行。著重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規范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為,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著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臺。著重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著重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嚴格依法征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范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加強資金管理,控制建設成本,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著重加強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準,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 ÷鋵嵄O管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監管,認真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實施效果等方面的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對項目決策、資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城鄉規劃審批、安全生產等環節的行政管理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電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做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財政、審計部門要重點做好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規范、高效、安全、廉潔使用。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規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執法力度。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積極推進項目標準化、精細化、規范化和扁平化管理。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過程監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的勞務管理模式。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深化體制改革,創新機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強重大項目決策管理,推行專家評議和論證制度、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發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抓緊研究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繼續做好《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貫徹實施工作,加快編制完成行業標準文件,實現招標投標規則統一。不斷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強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茖W編制、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審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落實度?! 〖訌娛袌鼋ㄔO。按照政府建立、規范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和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筑和建設市場資源,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為工程交易提供場所,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臺,為政府監管提供條件。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大力推進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建設。探索顯化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轉讓市場的有效形式,規范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加強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專家的職業道德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和專家管理辦法。加強中介組織管理,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價格評估的監管,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信體系。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綜合性數據庫。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臺,逐步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嚴格市場準入?! ?四)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懲治腐敗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要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甚至索賄受賄的大案要案。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查處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向的案件。依法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既要堅決懲處受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堅決杜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行為?! 》e極拓寬案源渠道。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信訪舉報系統的作用,形成有效的舉報投訴網絡,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注重在審計、財政監察、項目稽察、執法監察、專項檢查、案件調查和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案件線索,深挖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 〗∪k案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嚴肅開展警示教育,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央紀委牽頭,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各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同志負總責,確定1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落實責任分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作出總體部署,搞好任務分解,推動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鞯貐^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方案,確定治理重點,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進度、方式方法和時間要求。要深入排查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完善體制機制制度,分階段、有步驟地落實好專項治理工作的各項任務。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 「鞯貐^各有關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相結合,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以及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相結合,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推進政務公開相結合,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建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明確審批流程,及時公布審批結果,實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相結合,大力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著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開展分類指導,督促工作落實。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總結經驗,推動工作。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點督查,限期整改,確保治理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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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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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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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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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中紀委、中組部聯合下發《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充分認識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準用好干部,是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大計。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積極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著力完善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一大批政治堅定、能力突出、作風過硬、群眾信任、善于領導科學發展的優秀干部被選拔進各級領導班子,為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總體上是好的。同時,要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仍然是干部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影響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廣大干部的迫切愿望,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骷夵h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以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堅持預防、監督、查處并舉,把嚴格監督、嚴肅紀律貫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始終,經過3至5年的努力,進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人民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栏駡绦懈刹窟x拔任用工作法規 ?。ㄒ唬┘訌姼刹窟x拔任用工作法規的學習教育。要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作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領導干部主體班次的重要內容。對新進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要及時進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的專題教育培訓。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干部進行任職談話時,要對學習貫徹黨的干部工作法規和執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要求。注重運用查處的違規用人問題的典型案例,加強對干部的警示教育。 ?。ǘ┎徽鄄豢鄣貓绦懈刹窟x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帶頭執行、模范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紀律,對違反規定選人用人的行為及時指出和制止,重要情況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ㄈ┘訌姼刹窟x拔任用工作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晟茩z查制度,強化對《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執行情況的經常性檢查,對反映用人問題比較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重點抽查。要把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學習和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檢查中,既要看履行規定程序的情況,又要看選拔的干部是否優秀;發現問題,要督促有關單位認真糾正。中央組織部定期對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集中檢查。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持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黨委(黨組)每年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巡視在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巡視組提出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對反映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認真整改?! ∪⒓訌姼刹窟x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 ?。ㄒ唬┘訌婞h內民主監督。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完善并嚴格執行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議事規則和程序,防止用人問題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全委會委員中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探索開展全委會委員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的工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按照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規定,認真接受黨委委員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問題的詢問和質詢,負責地作出說明、解釋或者答復?! 。ǘ┻M一步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受理反映選人用人問題的舉報。加強和改進組織系統“12380”舉報受理工作。適時開通“12380”網上舉報,拓寬群眾監督渠道。探索建立實名舉報查核結果反饋制度,對實名舉報的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核情況。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深入了解人民群眾對于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評價。各地區各部門要定期在本地區本系統開展選人用人滿意度調查,并把調查結果作為評價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參考。中央組織部委托國家統計局,每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組織工作和組工干部形象民意調查,接受社會監督?! 。ㄈ┳⒁獍l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重視和支持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提出的有關批評、建議和反映的問題,要正確對待,認真研究解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的宣傳,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以及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成效,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使人民群眾了解我們黨選人用人的政策規定,以及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堅決態度,積極支持和參與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 四、堅決查處用人上的違規違紀行為 ?。ㄒ唬┻M一步嚴明用人紀律。一是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二是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三是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而且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四是對封官許愿或者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醞釀、討論干部任免情況的,嚴肅批評教育,是組織人事干部的,要調離組織人事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五是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六是領導干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為的,要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七是對因用人方面的問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ǘ┘哟蟛樘幜Χ?。對違規違紀用人問題,必須堅決糾正,嚴肅查處。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和完善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對反映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封官許愿、拉票賄選、突擊提拔干部等問題,要根據情況進行立項督查。凡是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列為立項督查的問題,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要直接組織調查核實,不得層層下轉;按規定時間報告查核結果;經查反映問題屬實的,糾正措施和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正式決定前要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溝通。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接到反映市、縣黨委和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的舉報,凡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并及時將查處結果抄報中央組織部?! 。ㄈ┘訌妼`規違紀用人典型案例的綜合分析。要深入研究問題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有關制度和機制,堵塞漏洞,不斷加強和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 ∥?、加強從源頭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工作 (一)加強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認真抓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各級領導干部、紀檢干部和組工干部的頭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從政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導和督促干部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增強拒腐防變能力,自覺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規定,堅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ǘ┩晟聘刹窟x拔任用機制。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干部工作民主,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制度。規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探索實行地方黨委全委會推薦提名下一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人選制度。推行黨委常委會任用干部票決制,逐步擴大全委會表決干部的范圍。積極探索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的有效措施和辦法,完善組織人事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內部監督制度,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用人行為。增強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讓選人用人權在陽光下運行,進一步落實人民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ㄈ┙⒔∪刹窟x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嚴肅追究違規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人員的責任。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制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⒕慕M織,認真抓好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任務的落實 ?。ㄒ唬娀I導,明確責任。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作為組織工作讓人民滿意的重中之重來抓。建立和落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要明確內部各有關工作機構在整治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對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用人上的違規違紀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ǘ┙y籌安排,扎實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總體目標,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要圍繞加強教育、深入檢查、嚴肅查處、完善機制、創新制度,精心謀劃階段性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要找準本地區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整治工作的重點,增強整治工作的針對性,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實成效。 ?。ㄈ﹪栏穸酱伲訌娍己?。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及時了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建立整治工作情況報告制度,要定期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建立整治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對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指出、督促糾正。中央組織部將堅持舉報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受理的反映選人用人問題舉報,以及查處的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的情況?! 。ㄋ模┟芮袇f作,形成合力。組織人事部門內部各有關工作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務的落實。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合作,及時溝通有關情況,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合力?! 「骷壗M織人事部門在開展“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組工干部新形象”學習實踐活動中,要把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風情況作為檢驗組工干部黨性和品行的重要標準。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和組織人事紀律要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實際成效,進一步樹立組織人事部門可信、可靠、可敬、可親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