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黨的建設
一份責任、一份關懷、構筑和諧家園
搜索
輸入關鍵字搜索
01
2011-11
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擴大監督范圍 審計緊追錢去向
點擊量:4039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新華網北京2月20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跟蹤審計資金審計緊追錢去向 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負責人介紹說,《審計法實施條例》增加規定了對財政資金運用實行跟蹤審計的范圍,2009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為此,《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擴大監督范圍 新華網北京2月2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看點解讀 1、違規資產新增有價證券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新增加了“有價證券”。 2、將跟蹤審計財政資金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條例在以下四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具體范圍:一是增加規定了對財政資金運用實行跟蹤審計的范圍。 3、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應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應征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5、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金融賬戶負有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6、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產期限為7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7、審計機關擬公布上市公司審計結果應提前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8、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01
2011-11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點擊量:40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 (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二)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 (三)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 (四)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 (五)批準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 (二)明知建設項目用地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尚未依法處理,仍為其辦理用地審批、頒發土地證書的; (三)在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前,下發用地批準文件的; (四)對符合規定的建設用地申請或者土地登記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辦理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或者無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應當采取出讓方式而采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采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批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征地補償方案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障費用而批準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按規定應報告而不報告的; (二)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依法查處的; (三)在土地供應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嚴重破壞的; (二)造成財產嚴重損失的; (三)影響群眾生產、生活,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保持或者恢復土地原貌的; (三)主動糾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積極落實有關部門整改意見的; (四)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等有關費用的; (五)檢舉他人重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的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依法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處分,且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者主管單位同意移送的意見; (二)案件的來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有關證據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01
2011-11
西安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公布舉報方式
點擊量:4373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深入推進我市專項治理工作,按照我市《專項治理方案》要求,西安市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將舉報方式予以公布:通信地址:西安市后宰門51號建委大院4號樓1層郵政編碼:710003舉報電話:87413258舉報郵箱:xazxzlbgs@163.com 市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01
2011-11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
點擊量:4516
西安市紀委、西安市監察局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分工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共陜西省委《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具體意見》和中共西安市委《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具體辦法》中確定的各項任務,按照委、局機關各室、廳的職能,提出如下分工意見(列在各分工項目首位的為牽頭單位,其他為協辦單位): 一、加強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領導干部為重點 1、堅持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教育,堅持進行理想信念和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貫穿于領導干部的培養、選拔、管理、使用等各個方面。切實抓好對處以上領導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宣教室、機關黨委、干部室) 2、把反腐倡廉理論作為各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定期安排專題學習。(宣教室、機關黨委) 3、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和其他干部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對新任職領導干部進行廉政培訓。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宣教室、干部室)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黨全社會 1、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在全黨開展的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 (宣教室、機關黨委) 2、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規律,使教育內容貼近黨員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加強示范教育,深化警示教育。每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反腐倡廉主題教育活動,把專題學習、群眾評議與改進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黨政主要負責人定期講廉政黨課 。(宣教室、機關黨委、政研室) 3、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會,把思想教育、紀律教育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積極推動廉政文化進社區、家庭、學校、企業和農村。(宣教室) 4、把廉潔教育作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青少年正確的價值觀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宣教室)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強大合力 1、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黨的宣傳教育總體部署,完善宣傳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堅持黨管媒體的原則,堅持正面宣傳為主,掌握反腐倡廉輿論工作的主動權。大力宣傳我們黨反對腐敗的堅定決心、方針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看待反腐敗斗爭的形勢。大力宣傳各條戰線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先進典型,弘揚主旋律。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要開設廉政專欄或專題節目。(宣教室) 2、建立健全有關新聞發布制度,適時通報反腐倡廉情況,加強對熱點問題的引導。(辦公廳、宣教室) 3、加強反腐倡廉網絡宣傳教育,開設反腐倡廉網頁、專欄,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加強對互聯網站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指導和管理。(辦公廳、宣教室) 二、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干部室、機關黨委) 2、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征求意見等制度,逐步推進黨務公開。(辦公廳、干部室、機關黨委) 3、建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復機制。(黨風室、政研室) 4、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執法監察室、辦公廳) 5、完善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黨風室、干部室) 6、制定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的各項措施。(黨風室、機關黨委) 7、完善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制度。(黨風室、機關黨委) (二)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和創新 1、繼續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試用期等制度。規范和全面推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制度。(黨風室、干部室) 2、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黨風室) 3、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完善審批方式,加強后續監管,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監察綜合室) 4、制定行政效能投訴、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執法監察室、投訴室、政研室) 5、規范并加強對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糾風辦) 6、健全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制度。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單位和行業要全面推行辦事公開。(監察綜合室) 7、積極推行并規范電子政務工作。(監察綜合室、辦公廳) 8、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監察綜合室) 9、改進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管理。(監察綜合室) 10、完善訴訟程序,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善執行工作機制。(監察綜合室) 11、健全檢務公開制度。(監察綜合室) 12、完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執法監察室) 13、加強土地出讓制度建設,嚴格控制劃撥用地和協議出讓土地范圍,逐步把工業用地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執法監察室) 14、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功能和各項監管制度。(監察綜合室) 15、健全政府采購制度,完善管理職責與執行職責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監察綜合室) 三、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一)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1、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指導。檢查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黨風室、信訪室、機關黨委) 2、試行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經常性監督。(干部室) 3、逐步加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之間的干部交流。對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管理人財物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定期交流。(黨風室、干部室) (二)積極推進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 1、認真落實省委《關于全面開展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實施方案》,按照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三項制度,形成廉政預警、動態監督、保護挽救三個機制。(黨風室、《綱要》辦) (三)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監督 1、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著重檢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執行情況,切實加強對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黨風室、干部室) 2、加強對財政資金運行的監督。監督檢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情況。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強化部門內部制約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監察綜合室) 3、健全國有資本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實行重大投資項目論證制和重大投資決策失誤追究制。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加強對資本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執法監察室、投訴室) (三)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 1、切實加強黨內監督,大力發展黨內民主,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為黨內監督創造條件。(黨風室、機關黨委) 2、切實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作用。嚴格審查財政預算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防止執法不公、貪贓枉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及人大代表視察工作。(監察綜合室、執法監察室) 3、強化行政監察職能,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強化審計監督,逐步推行效益審計,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執法監察室、黨風室、糾風室) 4、審判機關要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法院審判活動和判決生效后執行活動的監督。健全公安、審判、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執法監察室、辦公廳) 5、擴大群眾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對施政行為的監督渠道,增強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設立專用舉報電話,提倡實名舉報。建立健全受理群眾舉報違紀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信訪室、宣教室) 四、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充分發揮懲治的重要作用以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為重點,嚴厲懲處腐敗分子。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提高執紀、執法水平。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綜合運用法律、紀律、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限制從業資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強辦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切實提高執紀、執法水平。重視和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第一、二三、四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室、審理室、辦公廳、黨風室、糾風室) 五、加強領導,齊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1、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制定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省委《具體意見》的分工方案。(《綱要》辦、辦公廳、宣教室) 2、紀委要積極協助黨委(黨組)抓好任務分解、方案制定、責任細化等工作,每年做出具體安排,加強組織協調,及時通報情況,研究重要問題,推動工作落實。(《綱要》辦、辦公廳、宣教室) 3、成立抓落實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責任機制、督查機制、獎懲機制、測評機制和保障機制。(《綱要》辦、辦公廳、宣教室)
01
2011-11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點擊量:434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诙l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谌龡l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谒臈l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ㄒ唬Q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ǘ┮蚬ぷ魇殻率贡镜貐^、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ㄋ模┰谛姓顒又袨E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ㄎ澹θ后w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ㄆ撸┢渌o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谄邨l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诎藯l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ㄒ唬└蓴_、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ㄈz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ㄋ模h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ㄒ唬┲鲃硬扇〈胧?,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ǘ┓e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谑l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σ驒z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谑龡l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谑臈l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谑鍡l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谑邨l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饵h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饵h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谑藯l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栘煕Q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谑艞l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h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诙畻l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h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诙鍡l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诙鶙l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新華社)
01
2011-11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點擊量:44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诙l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ㄈ┻`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ㄋ模┪唇浥鷾驶蛘呓浥鷾屎笪崔k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ㄎ澹┦谝狻⒅甘?、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ㄆ撸┪唇浧髽I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谖鍡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ㄒ唬﹤€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ㄈ┮悦黠@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ㄋ模┪兴送顿Y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ㄎ澹├闷髽I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唇浥鷾始嫒伪酒髽I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ò耍┢渌寐殭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诹鶙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救说呐渑肌⒆优捌渌囟P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ㄈ├寐殭酁榕渑肌⒆优捌渌囟P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ㄋ模├寐殭嘞嗷閷Ψ郊捌渑渑?、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ㄎ澹┍救说呐渑肌⒆优捌渌囟P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凑找幎☉攲嵭腥温毣乇芎凸珓栈乇芏鴽]有回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ò耍┢渌赡芮趾怖?、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鰣舐男袊匈Y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ǘ⒙男泄ぷ髀氊熞酝獾馁M用列入職務消費; ?。ㄈ┰谔囟P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ㄎ澹┯霉盥糜位蛘咦兿嗦糜?;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ㄆ撸┦褂眯庞每ā⒑瀱蔚刃问竭M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ò耍┢渌`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诎藯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撟骷?,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ǘ┐筠k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ㄈ┠S、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ㄋ模┯霉钪Ц杜c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ㄎ澹┰谟姓^k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ㄆ撸氖掠秀I鐣碌幕顒?。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衅髽I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谑畻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谑粭l 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杞浡毠ご泶髸懻撏ㄟ^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并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谑龡l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并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谑臈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谑鍡l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后的相關行為?! 〉谑鶙l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 〉谑藯l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衅髽I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z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诙畻l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诙粭l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凑毡疽幎ǖ谑粭l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τ谄渲械墓伯a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嫦臃缸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诙龡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诙臈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诙鍡l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嫵煞缸锉慌刑幮塘P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袇⒐善髽I(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诙邨l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疽幎ㄋQ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诙藯l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谌畻l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來源:新華社)
01
2011-11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
點擊量:4464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現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行為,適用本解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包括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企業所屬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人員。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系人是黨員的,按照共同違紀處理。 二、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本人經營或者為特定關系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相同或者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二)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屬于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三)利用本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與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或者以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四)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企業拆借資金、提供擔?;蛘咿D嫁風險; (五)不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三、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三)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四)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提供本企業的商業機會或者商業秘密; (五)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 (六)通過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方式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中標。 授意、指使下屬單位、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者人員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在企業重組改制、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謀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 擅自以企業資產抵押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擅自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六、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七、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八、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濫發補貼和獎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九、違反“七項要求”,構成本《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來源:新華網)
01
2011-11
《紀委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接待處理集體上訪的暫行辦法》
點擊量:3946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對集體上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維護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章和憲法的規定,支持、保持群眾通過正常渠道、采取正當方式反映情況、揭發問題。對集體上訪,要高度重視,認真接待,妥善處理。但不提倡群眾采取集體上訪的方式反映問題。 第三條 接待和處理集體上訪的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疏導教育群眾,認真查清事實,妥善處理問題,把群眾穩定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四條 接待和處理集體上訪的基本要求是:領導重視,各方配合,主動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尊重客觀事實,依據法律和政策處理問題。 第五條 對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凡屬于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的要主動受理;對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應要求上訪人員推選代表反映問題,并動員其他人員盡快返回原地。經動員后仍不愿返回的,應請有關單位、部門來人做好工作,接回上訪人員。對人數眾多、所反映問題確屬嚴重的集體上訪,有關單位、部門領導要親自出面做工作,認真接待處理。 第七條 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集體上訪,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處理。 第八條 接待部門及工作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聽取上訪人員的陳述,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合理的要求,要盡快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向群眾作出解釋;對不合理的要求,應作出說明,對經說明后仍堅持無理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第九條 要嚴格區分利用集體上訪為首鬧事的分子與受蒙蔽群眾的界限,對群眾要認真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對煽動群眾,為首鬧事的分子,要依照有關法律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是黨員干部的,由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處理集體上訪,要貫徹分級負責原則,就地解決問題。地(市)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一般交下一級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并要求報告處理結果。問題嚴重的可派人協助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要直接派人與有關單位、部門共同查處,一般不得下轉。如因敷衍塞責、推拖不辦而激化矛盾,導致越級上訪或重復上訪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集體上訪案件,承辦單位調查處理后要將處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交辦機關對報來的結果要嚴格把關,認真審理,對事實沒有查清、處理不恰當、問題未落實的不能了結。 第十三條 對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后,承辦單位要及時在適當范圍公布查處結果,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提出的不同意見,要認真研究,確屬合理的應予采納。 第十四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交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要加強跟蹤督辦。對重要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要派人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01
2011-11
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重要舉措
點擊量:4512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兩項重要法規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和“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著眼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006年,中央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幾年來,在各級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實施,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總體情況是好的。據統計,2006至2008年,全國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共2629135人次報告了個人有關事項,三年平均占同期應報告領導干部總人次的99.85%,報告人次逐年增加,填報內容不斷規范。實踐表明,開展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反腐倡廉建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是在2006年中央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審時度勢,從加強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了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部署?!兑幎ā钒逊慨a、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擴充了報告內容,完善了報告程序,嚴格了報告紀律,強化了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大程度地發揮預防腐敗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交流的日益頻繁和擴大,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增多,這些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絕大多數能夠遵守法律和紀律,安心工作,盡職盡責,但也出現了有的人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產逐步轉移出境,伺機外逃等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暫行規定》提出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措施,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具體情形作了界定,規定了有關情況報告制度,并明確選拔任用《暫行規定》適用人員時,應當在干部考察過程中全面了解該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同時,為保守國家秘密、防止利益沖突,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位調整、辦理公共事務時的回避等問題作了規定,并對其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規定》和《暫行規定》堅持注重預防、關口前移的原則,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也是預防腐敗思想在黨內法規建設中的具體化。這兩項法規是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貫徹落實兩項法規,是新形勢下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必然要求,是適應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的現實需要。要進一步加強教育,提高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同時,要注意消除他們的顧慮,使之真正認識到,加強管理并不是組織上的不信任,而是對他們的關心愛護。在當前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和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面臨著被腐蝕的危險,只有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嚴于律己,防微杜漸,才能防止和避免發生重大錯誤。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為嚴格執行兩項法規作出表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兩項法規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兩項法規的要求融入到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之中。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兩項法規的授權,將兩項法規的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等,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貫徹落實兩項法規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實施,不斷強化監督檢查。要結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貫徹落實,組織好有關人員按照兩項法規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的工作,并和組織監督、責任追究結合起來,產生更大的影響和更好的效果,把兩項法規的要求落到實處。
01
2011-11
就《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答記者問
點擊量:4528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答記者問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這部規章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處分規定》的必要性。 答:統計是國家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總體上反映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態勢,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在統計工作中依然存在著一些違法違紀行為,突出表現為:有的領導干部為了追求所謂政績,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有的單位和人員為了騙取榮譽和利益“按需要報數”,或者為了完成任務“按計劃報數”;有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卻不履行調查核實職責,個別的甚至主動迎合領導意圖,參與弄虛作假。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的權威,而且削弱了宏觀調控和宏觀管理的信息基礎,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我國的國際形象。 《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雖有原則規定,但由于對具體的處分幅度和處分權限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隨著形勢的發展,統計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卻沒有相應的處分規定,導致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為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整合和細化《統計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處分的規定,并補充規定一些新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形式及量紀標準,以進一步完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切實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保證統計數據質量。 為做好《處分規定》的起草工作,國家統計局2005年底即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其后,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組成了聯合起草小組,負責具體起草工作。在廣泛聽取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廣大統計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幾年的調研、論證、修改,形成了比較成熟的《處分規定》(送審稿)。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處分規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問:《處分規定》設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體有哪些? 答:《處分規定》設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體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對統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包括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依據《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短幏忠幎ā窊嗽O定了領導人員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種類和幅度;第二類是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是政府統計調查的具體實施者,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執法犯法,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弄虛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將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第三類是具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督y計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必須依法如實、及時提供統計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關責任人員要承擔紀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是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而且這些人員應當屬于監察對象。 問:打擊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是社會公眾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處分規定》在這方面有些什么規定? 答:打擊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社會各界對此一直有強烈的呼聲,中央也有明確的要求。早在1998年中辦、國辦就聯合發出通知,明確指出:在統計上弄虛作假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腐敗行為,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加以糾正。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強調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加強統計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行為。為了落實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大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處分規定》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強化了領導人員的紀律責任。不僅規定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干預統計數據要依法給予其處分,而且明確規定,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二是強化了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維護統計數據質量的監督職責,規定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給予其處分;三是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包括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根據不同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增強了可操作性。 問: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隨意公布統計數據,造成一定的混亂?!短幏忠幎ā穼︻A防和處理這一問題有何規定? 答:統計數據不僅是黨和政府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各類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重要依據。保持各類統計數據的準確性、一致性,是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這不僅關系到統計機構的權威,也關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都設專章予以規范,國務院也多次強調要嚴格依法公布統計資料。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單位包括少數政府機關不按規定隨意發布統計數據的現象。特別是有些部門在發布相同或相似的統計指標數據時,對統計范圍、統計方法、指標含義等沒有任何說明,發布的數字相互“打架”,在社會上造成混亂。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對違法公布統計資料沒有設定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為預防和處理違法公布統計資料問題,《處分規定》專門新設了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边@意味著,今后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有關單位,如果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或國家其他規定,隨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追究。 問:《處分規定》對加強有關部門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協調配合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當前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特別是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方面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任免機關、監察機關與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尤其是缺乏關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時、應當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過程中互相扯皮等情況,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統計違法違紀責任人。為了加強各有關機關相互間的協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懲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就建立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協作配合機制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移送有關案件材料,并書面通報處理結果。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使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為加大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問: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對貫徹實施《處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處分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堅強決心,對于促使各級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促進各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統計工作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障《處分規定》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我們提出了明確要求: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全面把握《處分規定》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帶頭宣傳、帶頭落實,要把學習、貫徹《處分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活動。要將《處分規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內容,尤其要加強對從事統計及相關工作公務員的培訓。其次,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營造貫徹實施《處分規定》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處分規定》的重要意義、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熟悉相關的統計法律知識,了解、支持統計工作,提高守法意識和反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自覺性,形成貫徹執行《處分規定》的良好社會氛圍。再次,要嚴肅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切實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證《處分規定》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要明確各有關部門在移送案件材料、通報處理結果等方面的責任,共同做好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特別是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形勢下,對那些置國家法律政令于不顧,頂風違法違紀,故意擾亂統計工作秩序、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不管涉及什么單位、什么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按照規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以充分發揮《處分規定》的威懾作用。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